中国象棋协会棋手技术等级条例
第一条 技术等级
中国象棋协会棋手技术等级共分16级,由高至低依次为:象棋
特级大师(国际级运动健将)、象棋国家大师(运动健将)、象棋
棋协大师、象棋地方大师、象棋一级棋士至象棋十二级棋士,授予
相应等级称号并设荣誉等级称号。
(一)特级大师和国家大师达到国家体育总局最新颁布的《象
棋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之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标准,申报
批准后执行。
(二)棋协大师至六级棋士等级称号可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晋
升等级标准执行。
(三)地方大师及以下等级称号可依据棋手在象棋升级赛中所
取得的成绩(得分率),参照附表三标准申请相应等级称号。
(四)六级棋士及以下等级可依据附表四标准执行。
(五)荣誉等级称号的授予按照第五条执行。
第二条 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
(一)依据本《条例》比赛中所获成绩和通过教材学习、考试,
达标后进行申请。
(二)凡达到等级晋升标准中任何一项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
该项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三)申请等级须出具秩序册、成绩册或成绩证书。
(四)经中国象棋协会授权的象棋特级大师鉴定同意后,可申
请“棋协大师”和“地方大师”。
第三条 等级证书授予权限
(一)中国象棋协会可批准授予各级别等级。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批准授予权限为地方大
师及以下等级。
(三)地区、省辖市批准授予权限为一级棋士及以下等级。
(四)县(区)级批准授予权限为二级棋士及以下等级。
(五)全国象棋基地、特色学校(幼儿园)按照附表四要求授
予相应等级。经一级管理代发机构授权,可授予等级的学校(幼儿
园)按照附表四标准授予八级及以下等级。
(六)经中国象棋协会网络平台考试或比赛成绩合格的,分别
授予七至十二级棋士。
(七)中国象棋协会棋手等级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棋手技术等级证书的代发机构
(一)一级代发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协会、各
行业体协。一级代发机构有权委托二级(地区、省辖市)至三级(县、
区)代发机构。
(二)各级代发机构须按自身权限审批相应等级称号。
(三)各级代发机构,应按中国象棋协会棋手等级证书统一收
费标准收费,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四)一级代发机构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向
中国象棋协会上报当年所发各级证书数额、棋手个人资料。个人资
料包括:棋手姓名、性别、年龄、证书级别、所获成绩、发证时间、
证书编号及联系方式等。表格见附表五。
(五)对于违反本《条例》违规办赛、发证的一级代发机构,
中国象棋协会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期间,中国象棋协会可暂停其
代发资格。
第五条荣誉等级称号的推荐和批准
(一)荣誉等级称号为荣誉棋协大师。
(二)荣誉等级称号申报程序:由当地象棋协会推荐,经省级
象棋协会审核推荐,报中国象棋协会批准,颁发荣誉等级证书。
(三)每年12月31日前,由中国象棋协会公布本年度获得荣
誉等级称号人员名单。
(四)荣誉等级称号的获得条件:热爱象棋运动、对本地区和
全国象棋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具有相当象棋技术水平的个人。
第六条比赛要求:
(一)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赛事次数:各级依据附表二和三标
准举办的比赛,全年分别不能超过两次。
(二)竞赛要求:1.一级棋士及以上的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
一般不少于9轮;比赛单方用时:包干制不少于30分钟,加秒(不
少于5秒)制不少于20分钟。2.二至六级棋士等级称号的比赛:轮
次不少于7轮;比赛单方用时:包干制不少于20分钟,加秒 (不少
于5秒) 制不少于15分钟。
第七条 附则
(一)象棋棋手等级证书由中国象棋协会统一印制。
(二)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者可申请棋协大师称号;
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者可申请地方大师称号;获得国家三
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者可申请一级棋士称号。
(三)原业余一级棋士至业余六级棋士证书与本标准一级棋士
至六级棋士证书同等有效。
(四)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属中国象棋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