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将
凡走子直接攻击对方帅(将)者,称为“将军”,
简称“将”。
24.2 杀
凡走子企图下一着将军或连续将军以将死对方
者。称“杀”。
24.3 捉
凡走子后,所走动子能直接吃子、与其他子联
合吃子、从下一着开始运用连续“将军”得子、抽
吃子、通过完整互吃交换后吃掉对方子且得子,上
述得子后不致立即(下一着不予考虑)被对方将死
的,称为“捉”(见图2~4、参考图1~5)。
24.4 兑
可以互相交换吃去的,称“兑”。
双方不同兵种之间进行等价交换,也成为“兑”
(见参考图6~7)
24.5 献
凡无根子送吃,而对方一旦吃掉此子后,不致
立即被对方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
称为“献”。
24.6 拦
凡走子阻拦对方棋子,而又不具攻击作用者,
称为“拦”。
24.7 跟
凡走子盯牵对方有根子而又不具攻击作用者,
称为“跟”。
24.8 闲
凡走子性质不属于将、杀、捉者,统称为“闲”。
兑、献、拦、跟,均属于“闲”范畴(见图5、参考
图8~9)。
24.9 长将
凡走子连续不停照将而形成循环达三次者,称
为“长将”,首着吃子不计算在内(见图6)。
24.10 长杀
凡走子连续不停杀着而形成循环着,称为“长
杀”(见图7)。
24.11 长捉
凡走子连续追捉一子或数子而形成循环着,称
为“长捉”(见参考图10)。
24.12 长兑
凡走子连续不停邀兑者,称为“长兑”(见参考
图11)。
类似解释也适用于“长献”、“长拦”、“长跟”。
24.13 禁止着法
凡单方面走出长将、长杀、长捉、一将一杀、
一将一捉、一杀一捉等循环重复的攻击性着法,统
称为“禁止着法”(见图8、参考图12)。
24.14 允许着法
禁止着法以外的均为“允许着法”。
24.15 有根子、无根子和少根子
凡有己方其他棋子(包括暗根)充分保护的棋
子,称为“有根子”;反之,称为“无根子”。作为
“根”的棋子少于对方“捉”的棋子,或被保护不
充分的子,称为“少根子”。
24.16 假根
形式上是根,实际上不能离线反吃,则称为“假
根”。假根按无根子处理。
24.17 联合捉子
凡一方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棋子共同擒捉对方的
棋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无法吃子的,称为“联
合捉子”(见图9~12、参考图13~17)。
24.18 自毙
甲方“将军”乙方,以致形成己方的被杀状态,
如乙方“应将”的着法不属将、杀或捉,则甲方“将
军”这着棋称为“自毙”(见图13)。
第25条 棋例总纲
25.1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单方面长将。
25.2 双方均为允许着法,双方不变作和(见参
考图18)。
25.3 一方为禁止着法,另一方为允许着法,由
前者变着。
25.4 双方均为禁止着法,间26.8 条款。
第26条 棋例通则
26.1 帅(将)、兵(卒)本身允许长捉(见图
14)。
26.1.1 走动帅(将)、兵(卒)后与其他子配合
同时产生“捉”或走动后其他子产生新的“捉”,按
“捉”处理(见图15、参考图19)。
26.1.2 走动帅(将)应将而产生的“捉”、“杀”,
按“闲”处理;走动其他棋子应将后产生新的“捉”
或“杀”,判“捉”或“杀”(见图 16~17、参考图
20~21)。
26.2 守和方只有一个进攻子时,占据守和要点,
附带产生的捉士象按“闲”处理(见图 18、参考图
22)。
26.3 一方形成“自毙”,应由己方负责,不得视
为另一方造成;若另一方应将着法产生新的杀法,
仍应按“杀”判处(见图19、参考图23)。
26.4 凡走子兼具多种作用时,应从重裁处。如
兑(献)兼捉,判捉;如兑(献)兼杀,判杀(见
图20~21、参考图24~27)。
26.5 做“根”子和被“牵”子捉子,交换后价
值相当或得子者,为“捉”;得不偿失者,为“闲”
(见图22~23、参考图28~29)。
26.6 过河兵、卒浮动价值低于车,主动送兵(卒)
换车为“捉”,此外换取其他一子或数子均不算得子
(见图 24、参考图 30);强子换一个或数个过河兵
(卒)不算得子;捉吃未过河的兵(卒),或立即吃
掉刚过河的兵(卒)也不算得子(见参考图31)。
26.7 兵(卒)借其他子抽吃对方的子,按“闲”
处理;兵(卒)吃子时产生其他子“将军”,按“捉”
处理。
26.8 双方均为禁止着法的判罚(见图 25~28、
参考图32~46):
26.8.1 凡单方长杀、一将一杀、长捉车、长捉
无根子、一将(杀)一捉车(无根子)、一捉车一捉
无根子,均需变着。
26.8.2 凡单方长捉车,对方联合捉车,前者变
着。
26.8.3 凡单方长捉无根子,对方联合捉无根子,
前者变着。
26.8.4 除上述情况外,双方不变作和。
26.9 同兵种邀兑,被邀兑方兑子后立即被杀或
子力价值 受损,邀兑方按“捉”处理;反之,则按
“闲”处理。如邀兑之子参与做杀(与其他子配合
连续照将),则按“杀”处理(见图29)。
26.10 车马同时与马(车炮同时与炮)产生接触,
兑和捉的判断(见图30、参考图47~48):
26.10.1 被接触的马(炮)“无根”,则车方为
“捉”。
26.10.2 被接触的马(炮)有根,且主动接受邀
兑后其“根”无损失,为“兑”。如车方增加其他参
与子力并产生新的兑兼捉,判“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