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 参赛队或棋手不得无故退出比赛。确需退
出者,须向竞赛组织机构申明正当理由,并取得同
意。
19.2 在循环制比赛中,如有棋手(队)中途退
出,处理办法如下:凡已赛对手不足半数者,则所
有已赛结果一概注销;如达到或超过半数以上,则
其成绩有效,其余未赛对局均作弃权,记对方获胜。
19.3 在积分编排制比赛中,不论比赛是否过半,
已赛结果均有效,未赛对局均作弃权,记对方获胜。
第20条 迟到
20.1 比赛开始,如有一方迟到,则从轮他走棋
时开动他的棋钟。超过规定迟到时限(一般为15 分
钟),作弃权论。
20.2 双方均迟到超过规定时限,即判双方弃权。
20.3 因一方缺席而判的胜负,在比赛成绩表上
用“+”号表示未经实际对局而获胜,用“—”号表
示未经实际对局而作负。最后作统计时,“+”号等
于2 分;“—”号等于0 分。
第21条 超时的裁定
21.1 在规定时限内,未走满规定着数者,按“超
时”论。
21.2 使用有过时标志(小旗)的棋钟,以标志
落下作为衡量“超时”的依据。
21.3 使用数字式电子计时钟,以时间用尽为“超
时”依据。
21.4 在对局过程中,如发现棋钟出现故障,应
立即提出,由裁判员处理。若钟面误差较大,裁判
员应向双方明确表示如何进行调整,取得一致意见
后再予更换。
21.5 采用数字式棋钟,因少按钟而导致限着不
满的超时,或采用倒旗装置的计时钟,因棋钟故障
而出现提前倒旗(以一分钟为界),应服从裁判员的
裁决。
21.6 一方走棋后“超时”,除出现将死、困毙
外,其他情况均按“超时”判负。
第22条 提和的裁定
22.1 提议作和必须在自己用时内提出,提和方
不得撤回提议。对方口头表示不同意或继续对弈,
则为拒绝和棋。任何一方提和次数不得多于对方两
次。
22.2 一方提出“自然限着”(一般为 60 回合)
规定的和棋要求,裁判经停钟审核属实,即应判和。
如不属实,判提出方犯规一次,并在其棋钟上扣除5
分钟继续对弈,若因此而超时,则判负。
审核回合时,提出方 “将军”最多只计10 着。
22.3 对局记录©记过多或无法辨认的一方提出
“自然限着”、 “待判局面”的审核要求,裁判不
予受理。
第23条 待判局面的裁定
23.1 在对局中出现双方着法循环反复达三次,
称为“重复局面”一方棋手要求裁决,此局面称为
待判局面。
23.2 在判断是否已达“重复局面”时,即形成
循环之首着(通常为“外来点”)应计算在内。如首
着为“吃子”应予扣除,不计算在循环反复之内。
23.3 双方重复局面不足三次,裁判不予受理。
23.4 在两个点上反复三次为六个回合。如果一
方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点上,连续以犯禁着法或无积
极意义的允许或禁止着法达九个回合,即使未形成
三次重复的待判局面,经一方提出,可按待判局面
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
23.5 待判局面的裁定:
23.5.1 单方“长将”立即判负。
23.5.2 其他待判局面,均允许单方两个回合内
变着。
23.5.2.1符合25.2和26.8.4条款,双方不变判和。
23.5.2.2符合25.3、26.8.1、26.8.2 和26.8.3 条款,
应变着一方不变判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