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竞赛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组织工作,满足竞
赛要求。制订有关的章程和补充规定。设裁判委员
会,重大比赛应设仲裁委员会和赛风赛纪委员会。
第16条 棋手须知
16.1 服装整洁,仪表大方,文明对弈。
16.2 对局时棋手不能远离比赛区。
16.3 对局中出现问题,应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
提出。发生争议时,应当服从裁判。
16.4 对局结束,已无比赛任务的棋手应及时退
出赛场。
16.5 公平竞赛,遵守体育竞赛纪律,尊重对手,
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第17条 裁判职责
17.1 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竞赛规程
和规则,裁决比赛中出现的问题。
17.2 认真进行业务学习和裁判实习,细致检查
比赛场地、器材及其他必需用品。
17.3 加强与参赛者的联系,逐条阐明规则精神
和执法尺度。
17.4 熟悉比赛的具体情况,根据竞赛组织机构
的要求,拟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17.5 负责每场比赛的组织和监局,公布比赛结
果。
17.6 恪尽己职,维持赛场良好的竞赛环境。
17.7 接受组委会竞赛组织机构的考评。
第18条 处分权限
18.1 监局裁判有权作出警告处分。
18.2 裁判长有权作出取消当场比赛资格的处
分。
18.3 竞赛组织机构有权作出除名处分。对除名
者,按退出比赛处理。
18.4 竞赛组织机构可以向相应体育行政管理部
门建议对使用计算机软件作弊等严重违纪的棋手作
出停赛、取消等级称号及终身禁赛的处分。
18.5 在积分相同时,把受到18.1 和18.2款处分
的人(队),按其轻重程度和次数,依次排列在最后
几个位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