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大循环制
在人(队)数不多而时间许可的条件下,可采
用这一制度。通常采用一局制,人(队)数较少时
也可采用两局制。循环赛对局秩序表参见附录一。
10.2 分组循环制
在人(队)数较多,不便采用大循环制的情况
下,可以根据棋手(队)的最新等级分或比赛成绩
排定“种子”,分成若干组进行循环初赛,从各组选
出一定人(队)数进行决赛。
10.3 积分编排制
在人(队)数较多,赛程较短,而“种子”又
不易安排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积分编排制。
“定位编排法”的编排原则和编排方法参见附
录二。
10.4 淘汰制
参加比赛的人(队)数较多,时间较紧,可酌
情采用单淘汰制、双败淘汰制或其他淘汰方式,并
适当安排预选赛、附加赛。单淘汰、双败淘汰和附
加赛秩序表参见附录三。
10.5 积分晋圈淘汰制
这是积分编排制和淘汰制相结合的一种赛制。
具体方法:第一阶段采用积分编排,通过若干轮次
录取相应人数,参加第二阶段的单淘汰赛。
10.6 积分末位淘汰制
这是积分编排制和淘汰制相结合的又一种赛
制。具体方法:在赛程即将过半时,规定每一轮淘
汰若干名积分最低的棋手,直至保留若干名棋手参
加最后一轮比赛。
第11条 团体赛比赛种类
11.1 分台定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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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按台次顺序分台定人进行。各参加单位报
名时,必须根据技术水平高低排定本队棋手的台次。
全国性比赛,以最近一次公布的棋手等级分作
为衡量棋手技术水平高低的依据。等级分高者,台
次应列前。无等级分者排在有等级棋手的后面。
11.2 分台换人制
准许各参加单位增报一定名额的替补队员,台
次的排列原则同 11.1 款。各轮比赛出场者可以有所
不同,但台次顺序不能前后颠倒。例如:比赛分四
台进行,另有两名替补队员,则出场顺序可以是
1-2-3-4,也可以是1-2-3-5,直至3-4-5-6,共十五种
顺序,每场比赛各队可以从中自选一种。
11.3 临时定台制
各队在每一场比赛开始前,临时排定本队队员
的出场台次,与对方队相应台次的棋手对弈。
11.4 全队轮赛制
适用于队与队之间的对抗赛,一方所有队员与
另一方所有队员逐一对弈。
11.5 队员总分制
比赛不分台次,按照各队棋手参加个人赛成绩
之和来计算团体成绩。
第12条 先后手确定
12.1 循环制个人比赛,按照附录一《循环赛对
局秩序表》来确定,表上每轮号码列前者执红棋。
12.2 循环制团体比赛,凡在《循环赛对局秩序
表》上每轮号码列前的队,其单数台棋手均执红棋,
双数台棋手均执黑棋。
12.3 积分编排制比赛,按照附录二中的有关条
款来确定先后走。团体比赛“先走”的队,其单数
台执红棋先走,双数台则执黑棋后走。
12.4 淘汰制比赛,以抽签确定先后手。两局制
比赛,不论个人赛还是团体赛,第一局抽签确定先
后手,第二局换先。
第13条 成绩计算
13.1 每局棋结果,胜者 2 分,负者 0 分,和棋
各记1 分。
13.2 团体赛记分,分别记“场分”(团体分)和“局
分”(个人分)。每场棋结果,局分多者为胜,场分
记 2 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 0 分;局分相等者
为平,场分各记1 分。
13.3 可根据比赛需要调整双方胜、负、和的记
分标准。如胜方计 3 分、负方计 0 分、和棋各计 1
分或胜方计3 分、负方计0 分、先手方和棋计1 分、
后手方和棋计2 分等。
第14条 名次确定
14.1 在一局循环制的个人比赛中,根据个人积
分排列名次,积分多者列前。如积分相等,按以下
顺序区分:小分(所胜对手的全部积分与所和对手
积分的一半之和)、胜局、直胜、犯规、后走局数、
对局时后走。
14.2 在两局或多局循环制个人比赛中,根据个
人场分排列名次,场分多者列前。如场分相等,则
按以下顺序区分:局分总和、胜局、、直胜、犯规、
后走胜局。
14.3 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个人比赛中,根据个
人积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如积分相等,有
以下两种区分办法供选择:
14.3.1 依次比较对手分(所对弈过的全部对手
的积分之和)、胜局、犯规、后走局数。如无法区分,
则比较前一轮成绩,以此类推,直至区分;
14.3.2 依次比较累进分(每轮积分相加总和)、
胜局、犯规、后走局数。如无法区分,则去除第一
轮得分进行比较,如仍相等,则再去除第二轮的积
分,以此类推,直至区分。
14.4 在比赛开始前退出,如系循环制且剩余为
双数,应重新抽签。如系积分编排制,可考虑补足
双数。一旦出现单数,凡轮空者的成绩按胜局计分,
其对手分按有分棋手中的最低得分处理。
14.5 在一局循环制的团体比赛中,根据各队所
得场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场分相等时,则
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场、全
队胜局、直胜、全队犯规。如无法区分,则比较后
走胜局,后走局数,直至区分。
14.6 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团体比赛中,根据各
队所得的场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场分相同
时,则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团体对手分(所对弈
过队的场分总和)、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场、全队胜
局、全队犯规。如无法区分,则比较前一轮成绩,
以此类推,直至区分。
14.7 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团体比赛中,也可根
据各队的总局分排列名次,多者列前。
14.8 在队员总分制(无论循环制或积分编排制)
的比赛中,根据各队棋手个人名次总和多少排列名
次,少者列前。如相等,则比较最高个人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