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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比赛规则 |
0 2015-09-09 22:23:06 已被阅读了7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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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计时
正式比赛,采用具有两个钟面的数字式电子计 时钟或指针式计时钟,分别计算双方走棋的时间。 对局双方必须在行棋后用走棋的手按钟。比赛前棋 钟置放朝向应统一安排,原则上放在先手方左侧。 赛前应根据比赛性质与规模,规定具体采用的棋钟 和计时方案。计时方案有: 6.1 基本用时加秒制 (数字式加秒电子钟):例 如每方基本用时60分钟,每走一步加30 秒。 6.2 限时限着制 (数字式、指针式计时钟均可): 在规定时限内走满规定着数。例如第一时限每方 60 分钟内必须走满 30 着,以后每 10 分钟内必须走满 10 着,直至对局结束,超时判负 6.3 限时包干制:规定时间内完成比赛,不限着 数。 6.4 快棋赛用时制:每方限时 15 分钟(含)以 下的比赛统称为快棋赛。 6.5 贴时制:特定的比赛,为了平衡先后走的差 别,可采用贴时办法。 第7条 记录 7.1 在要求棋手记录的比赛中,双方应在对局过 程中逐着认真记录,字迹应清晰准确。每©记 4 着 判犯规一次;每©记 8 着(含)以上,可直接判犯 规两次。 7.2 如果记录无法辨认,经裁判员、裁判长确认 后,可按7.1 款精神予以判处。 7.3 对局终了,裁判如认为某份记录不够清晰、 准确,有权要求该方在对局结束后誊清补正。 7.4 如棋手拒绝执行 7.1、7.2、7.3 款规定,裁 判可引用4.1.13 款判其作负。 7.5 记录方式可采用完整与简写两种: 如果一方相同兵种的子力在同一道直线上,在 走动其一时,记录应用“前”、“中”、“后”来表明, 如:前马退四(前马 4 )、后车平六(后车6)等。 第8条 犯规 8.1 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犯规: 8.1.1 在对方走棋时间内,有故意干扰、分散对 方注意力的行为; 8.1.2 对局进行中,擅自停、开棋钟; 8.1.3 提议作和的次数超过对方达两次; 8.1.4 提出自然限着和棋,经审核不属实; 8.1.5 触摸己方不可能走动的棋子,或触摸对方 的棋子而己方的任何棋子都无法吃掉它; 8.1.6 所作记录符合7.1、7.2款规定; 8.1.7 没有走棋先按钟; 8.1.8 全国少年赛、省级以下比赛违反行棋规定 一次; 8.1.9 违反棋手须知中的有关规定,而情节尚不 严重者。 8.2 凡判处犯规,裁判员须当场宣布并及时记 录。如犯规方立即认输,可以免判犯规。 第9条 对局结束 对局终了后,在记录纸上注明比赛结果及双方 所用时间、犯规情况,双方棋手和监局裁判当场签 字认可,为对局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