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比赛,采用具有两个钟面的数字式电子计
时钟或指针式计时钟,分别计算双方走棋的时间。
对局双方必须在行棋后用走棋的手按钟。比赛前棋
钟置放朝向应统一安排,原则上放在先手方左侧。
赛前应根据比赛性质与规模,规定具体采用的棋钟
和计时方案。计时方案有:
6.1 基本用时加秒制 (数字式加秒电子钟):例
如每方基本用时60分钟,每走一步加30 秒。
6.2 限时限着制 (数字式、指针式计时钟均可):
在规定时限内走满规定着数。例如第一时限每方 60
分钟内必须走满 30 着,以后每 10 分钟内必须走满
10 着,直至对局结束,超时判负
6.3 限时包干制:规定时间内完成比赛,不限着
数。
6.4 快棋赛用时制:每方限时 15 分钟(含)以
下的比赛统称为快棋赛。
6.5 贴时制:特定的比赛,为了平衡先后走的差
别,可采用贴时办法。
第7条 记录
7.1 在要求棋手记录的比赛中,双方应在对局过
程中逐着认真记录,字迹应清晰准确。每©记 4 着
判犯规一次;每©记 8 着(含)以上,可直接判犯
规两次。
7.2 如果记录无法辨认,经裁判员、裁判长确认
后,可按7.1 款精神予以判处。
7.3 对局终了,裁判如认为某份记录不够清晰、
准确,有权要求该方在对局结束后誊清补正。
7.4 如棋手拒绝执行 7.1、7.2、7.3 款规定,裁
判可引用4.1.13 款判其作负。
7.5 记录方式可采用完整与简写两种:
如果一方相同兵种的子力在同一道直线上,在
走动其一时,记录应用“前”、“中”、“后”来表明,
如:前马退四(前马 4 )、后车平六(后车6)等。
第8条 犯规
8.1 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犯规:
8.1.1 在对方走棋时间内,有故意干扰、分散对
方注意力的行为;
8.1.2 对局进行中,擅自停、开棋钟;
8.1.3 提议作和的次数超过对方达两次;
8.1.4 提出自然限着和棋,经审核不属实;
8.1.5 触摸己方不可能走动的棋子,或触摸对方
的棋子而己方的任何棋子都无法吃掉它;
8.1.6 所作记录符合7.1、7.2款规定;
8.1.7 没有走棋先按钟;
8.1.8 全国少年赛、省级以下比赛违反行棋规定
一次;
8.1.9 违反棋手须知中的有关规定,而情节尚不
严重者。
8.2 凡判处犯规,裁判员须当场宣布并及时记
录。如犯规方立即认输,可以免判犯规。
第9条 对局结束
对局终了后,在记录纸上注明比赛结果及双方
所用时间、犯规情况,双方棋手和监局裁判当场签
字认可,为对局结束。